中国刑法话语体系主体应强化主体性意识,以甄别历史、参照国际、透视现实、展望未来。中国刑法话语体系不仅应具有中国特色,而且还应以优质的话语展现中国模式的优势。因此,在比较研究中,应强化主体性意识。具体言之,比较研究应具有“共时性”意识、“历史性”意识、“现实性”意识和“未来性”意识。
构建具有主体性意识的话语体系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使命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,“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,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、学术体系、话语体系,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。”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》指出,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、学术体系、话语体系。就中国刑法话语体系而言,相关比较研究的局限导致削弱和淡化了主体性意识。因此,应匡正比较研究路径以强化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主体性意识。
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强化主体性意识必要性。话语体系的主体性意识,是指话语体系所具有的自主意识和自觉意识。自主意识,是指话语体系主体在诠释客观世界的问题和现象时,应具有独立自主的品格并居于主导地位;自觉意识,是指话语体系的主体应发挥主观能动性,关注和回应理论和实践问题。自主意识和自觉意识均以目标为导向,并以认知能力的具备为前提。从实质上看,话语体系的主体性意识就是以目标为导向,以认知能力为依凭,塑造话语体系的主体地位、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意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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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刑法话语体系是刑法话语主体对实践维度的立法、司法、执法以及理论维度的价值、原则、原理等对象物进行能动反映的结果。刑法话语的提炼、使用、引进、借鉴或提倡,旨意在于对刑法立法、司法、执法以及理论层面的问题或现象予以回应、诠释或引导。这种功能趋向,需要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强化主体性意识。首先,中国刑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中国语境性。这要求中国刑法话语主体应以自主性,创设契合中国语境的话语,并使其具有独立品格和面相。其次,中国刑法问题的发现、诠释和回应,需要中国刑法话语主体具有自觉性。若中国刑法话语主体缺乏自觉性意识,则当下的中国刑法问题不仅得不到回应和诠释,甚至也难以被发现。再次,对话语承继和展望的认知能力,需要话语主体强化主体性意识。刑法话语体系应承接历史中的先进话语,擘画未来的发展路径。但这需要话语主体在自主和自觉的行动中,以较高的认知能力进行判定。概言之,中国刑法话语体系主体应强化主体性意识,以甄别历史、参照国际、透视现实、展望未来。
比较视野下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面相。从宏观层面看,比较视野下的中国刑法话语体系有多元话语。首先,基于历史影响,苏联刑法话语对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建设的开端、发展、完善,具有重要影响。其次,德日刑法话语大量引入,且研究繁盛。再次,随着国际法学交流的拓展和深入,英美和其他域外刑法话语,亦渐次在中国刑法话语体系中产生影响。从微观层面看,比较视野下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由多层次话语构成。一是叙述的比较话语。这是研究和帮助认识外国刑法渊源、基本概念、法律用语等的话语,如对苏联刑法概念、渊源、规范等的研究。二是评价的比较话语。这是研究刑法异同及其发展趋势的话语,如评价与德日、英美犯罪构成差异及其发展的话语。三是沿革的比较话语。这是研究不同刑法之历史和现实关系的话语,如日本与德国、美国与普通法系刑法的历史和现实关系的话语。三个层面的话语发挥的作用不同,叙述的比较话语重在了解和知晓,评价的比较话语重在评鉴,沿革的比较话语重在透视移植或借鉴后的实际关系和效度。
刑法比较研究对主体性意识的影响。刑法比较研究具有积极意义。一是刑法比较研究能扩容刑法话语内容,开阔话语体系的视野,并繁盛与各国刑法话语的对话与争鸣。二是知晓域外刑法,能帮助深度悟解中国刑法的特征、品格、影响、地位和价值。
刑法比较研究的叙述、评价和沿革话语,要避免在方法、立场、视角、认知和目的方面的局限性,防止淡化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主体性意识。一是避免方法上的简单复制和嫁接。在新话语增量的方法上,要避免简单复制或嫁接域外话语,非创新或原创的方法容易使研究者懈怠于自主解决问题。二是避免立场上的盲目性。如果对本土问题的根源和相关因素缺乏认知,以及在未对中国刑法解决某问题的方法穷尽的情况下,喜好使用域外话语,会导致借鉴的必要性、可行性被质疑。三是避免视角上的错位。如果从域外刑法话语在域外法律体系和实践体系中的效度等视角,想象其在中国语境的效度等,这会使自觉性意识不能真正回应中国问题。四是避免认知表面化。有的比较研究缺乏对域外刑法话语缘由、背景、实践机制、哲学根据和生成机理等的深度认知,容易导致主体性意识的水平不高。五是避免缺乏目标导向。经验、理论、立法、司法和执法层面的问题,不仅应被主体发现,而且应转化为主体自主意识和自觉意识指向的目标。如果比较研究缺乏目标导向,会导致某些域外话语在中国既无实践意义,亦无理论意义。
强化比较研究中的主体性意识。中国刑法话语体系不仅应具有中国特色,而且还应以优质的话语展现中国模式的优势。因此,在比较研究中,应强化主体性意识。具体言之,比较研究应具有以下意识:
一是“共时性”意识。各国刑法处于同一个时空点,会面临共同的刑法问题,如恐怖犯罪的刑法规制等。比较研究视角下的主体性意识,不在于一味地反思和批判,更在于理性、客观认知共同的环境、使命和问题。在此基础上进行借鉴与镜鉴、融合和参与,并寻求方式参与全球化的刑法问题治理。
二是“历史性”意识。同时空下的各国刑法之历史渊源不一样,且不同历史渊源意味着不同民族、不同文化、不同思想、不同价值等。比较研究的视野就应重视本国和他国刑法的历史,挖掘话语被承继和被摈弃的缘由,甚至比较历史与现实等。历史是过往但会影响当下,具有主体性意识的比较研究,应以历史性意识评鉴中外刑法话语,以获得深度的认知和更合理的评判依据。
三是“现实性”意识。主体性意识支配的比较研究,应自觉关注现实社会和现实的犯罪以及其诱发的立法、司法、执法中的困境。现代社会要素挑战传统刑法智慧,旧话语的保守性力图坚守固有的框架,新话语的批判性追求框架的新概念化。中外刑法话语体系均会面临新旧话语的博弈,比较研究应关注中外刑法话语的前世和当代,关注其新旧话语的博弈以及新话语正当性的证成等,从而提升沿革性比较话语的质量。
四是“未来性”意识。任何国家的刑法均应思考未来的发展,当下域外刑法模式既不是域外刑法的终点,也不是域外刑法的未来蓝图。中国刑法比较研究应充分发挥主体性意识,在进行域外镜鉴和共谋进路的基础上,独立自主地擘画立足于本土的未来图景。
(姜敏,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,博士生导师)
来源:检察日报